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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 本站消息 | 2025-05-16 | 點閱數: 20

說明:

一、作業期程: 114 年 6 月 1 日(星期日)至 6 月 10 日(星期二)開放通報系統提報,請各校務必依表格送件。

二、紙本資料郵寄窗口:紙本資料一律寄送六甲國小王秋怡組長(734 臺南市六甲區六甲里 10 鄰中正路 319 號)。另紙本文件封面空白處請加註: 113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第 27 次作業梯次)紙本資料。                                                                                                           

三、諮詢窗口:

   (一) 特教中心民治辦公室:(新營、曾文、北門、新化、新豐區,電話: 06-6337740 ,傳真: 06-6337741)。

       1.轉銜諮詢:胡佳柔社工師。

       2.特教通報網諮詢:蔡佩(女君)小姐。

  (二) 特教中心永華辦公室:(東、中西、北、南、安平、安南區)。

      1.轉銜諮詢:胡佳柔社工師(電話: 06-6337740 ,傳真: 06-6337741)。

      2.特教通報網諮詢:李惠萍小姐(電話: 06-2412734 ,傳真: 06-2284785)。

四、紙本資料寄送期限:本次紙本資料送件時間延至最慢 6 月 11 日(星期三)前寄達六甲國小,因各校逾期送件造成申請補助款權益受損,請自行負責(含親送,逾期恕不再收件,退回改提下一梯次)。

五、注意事項:

  (一)本次鑑定安置主要服務為:

       1.新提報疑似個案:經就讀學校進行輔導、觀察,評估學生有明顯或疑似身心障礙特質尚未經鑑輔會鑑定之疑似生,或曾經申請鑑定,鑑定結果為非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非特生),或上個教育階段放棄特殊教育身分。

       2.確認個案:已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者

       (1)重新評估:鑑輔會鑑定之有效期限到期前,需重新評估學生之特教類別及程度/程度、安置班型或特殊教育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欲重新評估學生之特教類別/程度、安置班型。

       (2)重新安置(含轉學):

        a.更改不同屬性特教班型:特殊教育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須轉安置班型者。(含校內不同屬性特教班型互轉、轉學至他校不同屬性特教班型)

        b.一般轉學(安置特教班型相同)。

       (3)放棄/移除特殊教育學生身分:

        a.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其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因故欲放棄特殊教育身分與其相關特教服務。

        b.如身心障礙證明逾期或醫院重新鑑定後未達身心障礙證明核發之標準,請審慎評估個案是否尚有特教相關服務需求或符合「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各障礙之鑑定基準,若無則請提報「移除特教身分」。

        (其他教育鑑定舉凡學習障礙、情緒行為障礙......請逕依其工作實施計畫)。

       114 學年度第一次一般鑑定安置提報時間為 9 月,請鑑輔會效期即將屆期學生於本梯次檢附有效相關證明文件提出送件。

  (二)紙本資料送件前請務必再三檢視:

       1.通報網上是否有正確提報名冊申請送出(核完章)。

       2.申請表件是否填寫或核章完畢(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簽名、日期,實際照顧者非家長者,請填實際照顧者聲明書)。

       3.所需檢附資料是否完整(轉安置需附公文)。(聯絡方式:務必填寫能聯繫上的電話,避免因審查人員無法取得聯繫而退件)。

  (三)各類身障文件如身障證明、衛福部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院之醫師診斷證明、....等,非有效證明文件或逾期恕不受理。

  (四)國教階段設籍學生如有施做心理衡鑑報告者,請併同檢附影本為佐證資料(旨揭工作安置對象包含國立及私立中學國小部、國中部)。持自閉症輕度身障證明或自閉症診斷證明書者請填自閉症行為描述表;自閉症需加註伴隨智能障礙者,請加附智力分數、適應行為量表。持輕度智能障礙身障證明或智能障礙診斷證明書者,若未能檢附智力分數,請填「智能障礙學生觀察表」。適應行為量表待 CABS 測驗紀錄紙用罄時,請使用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第二版)施測。

  (五)紙本資料補件訊息,請各校接獲補件通知務必儘速完成補件(文件彩色掃描 e-mail 至 tnwsj98@tn.edu.tw 吳繡珠),俾利鑑定安置事宜。

  (六)請各校主管確實依督導權責提醒該案申辦人,留意時效且按規定提送,避免往返缺補件造成延宕或退回申請等事宜。

  (七) 市內轉學者,原校若送件身障生鑑定安置,俟收到公文(告)後,且系統呈現鑑定安置完畢,等待原校辦理異動時,再填寫轉銜表(請勿先行填寫),完成異動並請新校接收;若為非提報時間,原校請函文新校(副本知會教育局),再填寫轉銜表,完成異動並請新校接收,由新校於提報於鑑定安置作業申請轉安置,並檢附轉學公文。

六、通報系統上退回提報之學校,退回提報部份請於退回場次刪除,並視需求再於新場次重提;請各校留意特教通報網學生鑑輔會有效期限,以免因逾期影響學生權益。

七、檢附:送審相關文件 1.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送件檢核表 2.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審查表 3.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申請表暨同意書 4.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摘要表 5.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實際照顧者聲明書 6. 輔具申請表及評估表  7.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智能障礙學生及幼兒觀察表 8. 篩選測驗紀錄表 9.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自閉症學生及幼兒行為檢核描述表 10. C125-小四以下、 100R-小五以上 11.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安置適切性評估表 12. 臺南市高級中等下以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移除特教身分申請表 13. 臺南市身心障礙類別、向度之鑑定醫院一覽表 14. 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數學作業能力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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