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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及本市 113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計畫辦理。
- 申請資格:臺南市政府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教師。
-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
- 申請說明:
(1) 初階:國教階段,申請初階國教階段請填寫申請表(如附件 1)並檢附教師證、在職證明(或聘書影本)及相關研習證明,研習證明採計 111 學年度之後。另學前階段, 113 學年度培訓之學前鑑定評估人員,可免提出申請由中心逕核發證書。
(2) 中階:請填寫申請階段之申請表(如附件 1 、 2),檢附原階段心評證(影本)、測驗及實作證明(附件 3)及三年內 3 份鑑定安置評估報告。
(3) 高階:請填寫申請階段之申請表(如附件 1 、 2),檢附原階段心評證(影本)、進階研習證明、 6 份個案分析報告及 10 場擔任委員之複審會議公文。
(4)注意事項:
(1)初階晉級中階心評所需附之測驗證書,請附該測驗證書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簽名或蓋章。「中文閱讀障礙診斷測驗」之實作證明需施測 12 個分測驗(附件 4 )才可認定施測全套證明。
(2)中階晉級高階個案分析可自行設計表格,針對該研習(測驗)結果進行初步解釋,並列舉個案可能的教育相關需求、處遇及學習策略。
(3)認證的研習若有多個實作紀錄(附件 3 ),請分述各施測日期。
(4)請自行評估欲申請之階段別,只要符合申請條件,亦可直接晉級申請中、高階,惟送件資料需具備前面階別的所有資料。
- 請將申請資料以公文交換或郵寄至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永福國小內)【700 台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 86 號】黃雅蘭老師,若有疑義可來電諮詢,電話 06-2412734 分機 12 ,網電: 69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