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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 本站消息 | 2024-09-11 | 點閱數: 51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8 月 30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2739 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釋略以:

  1. 查旨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之職前訓練:進用前或進用後三個月內,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三十六小時以上職前訓練。」。
  2. 承上,考量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於進用日前 3 年內所完成之職前訓練時數,其相關訓練內容及法規尚無太大變動,且現行亦已建立在職訓練制度,可增補職前訓練之不足。為避免該等人員因職缺異動而需一再重新參與職前訓練,建議宜予採計進用日前 3 年內所完成之職前訓練時數。

三、本案聯絡人: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調用教師蘇應振 電話:(06)6337942 網路電話: 99704 電子信箱: hngchentw@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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