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1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辦理。
2.前揭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具各該主管機關所定鑑定評估人員資格者,繼續有效,各該主管機關並應互相承認其效力。」
3.申請方式
(1)對象:本市教育人員且已取得外縣市主管機關所定鑑定評估人員資格者。
(2)請於 113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前至線上填報系統第 20709 號填報,經本局審核通過後進行換證事宜。
4.若有疑義,可聯繫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黃雅蘭老師,電話 06-24127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