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及本市 113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計畫辦理。
申請資格:臺南市政府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教師。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
申請說明:
(1) 初階:國教階段,申請初階國教階段請填寫申請表(如附件 1)並檢附教師證、在職證明(或聘書影本)及相關研習證明,研習證明採計 111 學年度之後。另學前階段, 113 學年度培訓之學前鑑定評估人員,可免提出申請由中心逕核發證書。
(2) 中階:請填寫申請階段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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