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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 11 條、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第 10 條等相關規定,本市教育相關人員每(學)年應參與特教(融合教育)專業知能研習時數如下:
| 人員類別 | 應參與研習時數規範 |
|---|---|
| 學校行政人員(含校長、園長、主任、組長、幹事、護理師) | 每學年至少達 3 小時以上。 |
| 普通班教師 | 每學年至少達 3 小時以上。 |
| 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員 | 每學年至少達 3 小時以上。 |
| 特殊教育教師 | 每學年至少達 20 小時以上。 |
|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 1. 職前訓練:進用前或進用後 3 個月內 36 小時以上。 2. 時薪制:每年至少 9 小時以上;月薪制:每年至少 24 小時以上。 ※ 以上兩項應含性平及兒少 3 小時以上。 |
二、請各校鼓勵所屬人員積極參加,以提升教學品質及促進推動融合教育。
三、報名注意事項:
- (一) 請逕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研習報名系統,依序點選「縣市特教研習」→「開啟查詢」 (登錄地選取:臺南市) 並搜尋活動名稱進行報名。
- (二) 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惠予參加研習人員公(差)假登記,協助依規定處理課務事宜。若所屬經學校同意需參加假日場次研習得在不影響平日課務下核實補休。
- (三) 研習需全程參與才核予研習時數;如有特殊情況請事前請假,若缺席時數達 1/5 以上,則不予核發研習時數。
- (四) 本公告研習場次時間及相關資訊,如因故異動,以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上開設資訊為主。
- (五) 有意參加教師請依規定時間報名,除少數場次需求外,將不再行公告。
四、請承辦學校盡早於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開設研習,俾利人員進行報名事宜。若因故須調整辦理時間,亦請於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公告相關資訊,俾利人員以實際辦理時間參加研習。
五、檢附本市 115 年度特教專業知能研習規劃場次表 1 份。
